(二)柬埔寨、老挝、缅甸应将适用于各自敏感清单税目的实施最惠国税率不迟于2015年1月1日削减至20%,这些税率应不迟于2020年1月1日进一步削减至0-5%。
越南应将适用于其敏感清单税目的实施最惠国税率不迟于2015年1月1日削减至一定的水平,这一水平的税率应不迟于2004年12月31日决定。这些税率应不迟于2020年1月1日进一步削减至0-5%。
(三)缔约方应将适用于各自高度敏感清单中税目的实施最惠国税率削减到至少50%,东盟6国与中国不迟于2015年1月1日完成,东盟新成员不迟于2018年1月1日完成。
四、应根据本附件第3款中规定的时间框架削减敏感类中征收从量税税目的关税。这些税目的关税削减幅度应等于在同一年需削减关税的敏感类中征收从价税税目的关税平均削减幅度。
五、尽管第3款中设定了减让表,任一缔约方可单方面在任何时候自愿加速削减和/或取消敏感类中税目的税率。不应阻止任一缔约方单方面在任何时候自愿将敏感类中的税目转入正常类。
六、一缔约方敏感清单中税目的对等税率应按如下条件处理:
(一)如一缔约方将一税目列入敏感清单,该税目的税率必须在10%或低于10%时才能享受对等待遇;
(二)一缔约方列入敏感清单的税目的对等税率应为该缔约方对该税目适用的税率,或提供对等税率的另一方或各方的正常类税目的适用税率,以两者之间较高的税率为准。
(三)一缔约方列入敏感清单的税目的对等税率不应超过提供对等税率一方或各方的实施最惠国税率。
七、对实行配额内和配额外税率管理的税目的处理方法,包括关税削减/取消模式,应不迟于2005年3月31日由各缔约方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讨论应包括但不限于配额内和配额外税率。
八、每一缔约方列入敏感类中敏感清单和高度敏感清单的税目分别在本附件的附录1和附录2中列明。
附表:
中国和燕盟六个老成员国的正常产品降税模式(表)
X=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税率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税率(不晚于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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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税率(不晚于1月1日) ┃
┃ X=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税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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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7月1日 ┃2007年 ┃2009年 ┃20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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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0% ┃20% ┃12% ┃5%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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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X<20% ┃15% ┃8% ┃5%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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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X<15% ┃10% ┃8% ┃5%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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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