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应根据本附件第1款中列出的减让表所规定的时间框架,将正常类中征收从量税税目的关税等量削减至零。
五、对于列入正常类实施最惠国税率为0%的所有税目,其税率应保持在0%。对于税率削减为0%的税目,其税率应保持在0%。任何一缔约方不应被允许提高任何税目的税率,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
六、作为根据上述减让表削减和/或取消实施最惠国税率承诺的一部分,每一缔约方承诺根据下列门槛进一步进行关税的削减和取消:
(一)东盟6国和中国
1.每一缔约方应不迟于2005年7月1日将正常类税目中40%的税目的关税削减到0-5%。
2.每一缔约方应不迟于2007年1月1日将正常类税目中60%的税目的关税削减到0-5%。
3.每一缔约方应不迟于2010年1月1日取消所有正常类税目的关税,不超过150个六位税目享有不迟于2012年1月1日取消关税的灵活性。
4.每一缔约方应不迟于2012年1月1日前取消所有正常类税目的关税。
(二)东盟新成员
1.每一缔约方应不迟于2009年1月1日(对越南)、2010年1月1日(对老挝、缅甸)、2012年1月1日(对柬埔寨)将正常类税目中50%的税目的关税削减到0-5%。
2.柬埔寨、老挝、缅甸应不迟于2013年1月1日取消正常类税目中40%的税目的关税。
3.对越南:正常类中不迟于2013年1月1日取消关税的税目的比例应不迟于2004年12月31日确定。
4.每一缔约方应不迟于2015年1月1日取消所有正常类税目的关税,不超过250个六位税目享有不迟于2018年1月1日取消关税的灵活性。
5.每一缔约方应不迟于2018年1月1日取消所有正常类税目的关税。
七、应将各缔约方在附录1中列明税目的中国-东盟自贸区税率不迟于2012年1月1日(对东盟6国和中国)、2018年1月1日(对柬埔寨、老挝、缅甸、越南)取消。
附录2
列入敏感类税目关税削减/取消的模式
一、每一缔约方列入敏感类的税目数量不应超过如下上限:
(一)东盟六国与中国:400个六位税目,进口总额的10%(2001年贸易统计数据);
(二)柬埔寨、老挝和缅甸:500个六位税目;以及
(三)越南:500个六位税目,进口金额上限应不迟于2004年12月31日决定。
二、一缔约方列为敏感类的税目可被进一步划分为敏感清单和高度敏感清单。但高度敏感清单中的税目数量不应超过如下上限:
(一)东盟六国与中国:不应超过敏感类税目总数的40%或100个税目,以低者为限;
(二)柬埔寨、老挝和缅甸:不应超过敏感类税目总数的40%或150个税目,以低者为限;以及
(三)越南:应不迟于2004年12月31日决定。
三、缔约方应按照如下模式削减以及在可适用的情况下取消敏感类税目的实施最惠国税率:
(一)东盟6国与中国应将适用于各自敏感清单税目的实施最惠国税率不迟于2012年1月1日削减至20%,这些税率应不迟于2018年1月1日进一步削减至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