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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


  第十七条 审议

  一、中国—东盟经济部长会议或其指定的代表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内召开会议,此后每两年或任何适当的时间召开会议,审议本协议,以考虑进一步采取措施开放货物贸易,并就本协议第7条涉及的问题或各缔约方同意的任何其他问题制定规则和谈判协定。

  二、在考虑各自执行本协议情况的基础上,各缔约方应在2008年对敏感产品进行审议,以提高敏感产品的市场准入条件,包括对敏感类产品的数量进行进一步的、可能的削减以及审议被一缔约方列为敏感的产品的对等关税待遇条件。

  第十八条 附件和将来的文件

  本协议应包括:

  (一)附件及其内容应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以及(二)将来依据本协议达成的所有法律文件。

  第十九条 修正

  各缔约方达成书面协议即可对本协议进行修正,此类修正应在各缔约方达成一致的日期生效。

  第二十条 杂项条款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本协议或依据本协议采取的任何行动不应影响或废止一缔约方依据其现为缔约方的协议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争端解决

  《中国—东盟争端解决机制协议》适用于本协议。

  第二十二条 交存

  对于东盟成员国,本协议应交存于东盟秘书长,东盟秘书长应及时向每一个东盟成员国提供一份经核证的副本。

  第二十三条 生效

  一、本协议经各缔约方代表签署后,于二OO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二、各缔约方应在二OO五年一月一日之前完成使本协议生效的国内程序。

  三、如一缔约方未能在二OO五年一月一日之前完成使本协议生效的国内程序,该缔约方依照本协议的权利与义务应自其完成此类国内程序之日开始。

  四、一缔约方一俟完成使本协议生效的国内程序,应通过外交渠道通知所有其他缔约方。

  本协议于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在万象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字同等作准。

  附录1

列入正常类税目的关税削减和取消模式

  一、被每一缔约方自愿列入正常类的税目应根据下列减让表逐步削减和取消各自的实施最惠国税率(见下表)

  二、一缔约方将一税目纳入正常类,对于该税目,该缔约方应当享有其他缔约方根据附件1或附件2及其中的规定与条件对该税目进行的关税减让。只要该缔约方遵守其对该税目关税削减和取消的承诺,就应当享有这一权利。

  三、第1款中相关减让表所设定的关税税率仅列出在特定实施年份由每一缔约方针对所涉税目实施的中国-东盟自贸区优惠税率水平,不应阻止任一缔约方单方面在任何时候自愿加速进行关税削减或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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