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百分之零点五(0.5%);
(B)减去(或加上)低于(高于)六月期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或其他参考利率的加权平均利差。该利差由世行合理确定的年百分比表示;它取决于以下三方面因素:世行尚未偿还的借款;或其中用于单一货币贷款的比例;或其中用于包括本贷款在内的贷款比例。
(c)世行应在其确了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基础利率和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总利差之后,及时通知借款人。
(d)无论何时,若对确定第2.05节所提及利率具有影响的市场操作规则发生了变化时,世行出于借款人整体以及世行本身的利益而由此决定使用一个不同于上述一节中提及的贷款利率的决定基础,则世行可能会修改用于确定尚未提取的贷款金额的适用利率基础;世行应提前六个月把将要修改的新的利率基础通知借款人。若借款人在通知期内未向世行提出反对意见,则修改后的利率基础将在通知期满后开始生效;如果借款人及时提出了反对意见,则修改过的利率基础将不适用于本贷款。
2.06节 利息和其他费用应每半年交付一次,交付日为每半年的二月十五日和八月十五日。
2.07节 借款人应按照本协定附件1所规定的分期付款时间表偿还贷款本金。
第 三 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在遵从本节(b)的前提下,除非上下文另行要求,则《开发信贷协定》的第2.02节(b)段、3.01(a)和(c)段、3.02和4.01节以及附件1、2和3将被纳入《贷款协定》,但需对上述各节和附件2,进行如下修改:
(i)“协会”改为“银行”;
(ii)“信贷”及“信贷帐户”改为“贷款”和“贷款帐户”;
(iii)“该协定”改为“该《开发信贷协定》”。
(b)只要《开发信贷协定》所提供的任何一部分的信贷资金尚未偿还,以及除非银行另行通知借款人,则:
(i)协会所采取的任何行动,包括根据本节(a)段所提及的《开发信贷协定》的任何段落和附件,以及根据《开发信贷协定》第2.02节(a)段的规定所批准的行动,都应被视为以协会和银行的名义和代表协会和银行所采取的;以及
(ii)借款人根据《开发信贷协定》的任何此类章节和附件向协会提供的信息和文件,均应被视为提供给协会和银行的。
第 四 条 银行的补救规定
4.01节 根据《通则》第6.02节第(1)段,对下列增补事项,即《开发信贷协定》的第5.01节所述的事项,予以特别说明,只是在这些章节中,“协会”均应改为“银行”。
4.02节 根据《通则》7.01节第(h)段对下列增补事项,即《开发信贷协定》的第5.02节所述的事项,予以特别说明,只是在这些章节中,“协会”均应改为“银行”。
第 五 条 生效日期;终止
5.01节 在通则12.01节第(c)段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下列事项作为本《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即:除了与本协定生效有关的条件之外,《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所有前提条件均已得到满足。
5.02节 兹确定本协定签字后的九十(90)天为《通则》的第12.04节所要求的日期。
5.03节 倘若《开发信贷协定》早于本协定终止,本协定中所提及的《开发信贷协定》中的条款仍继续对借款人和银行有充分、有效的约束力。
第 六 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6.01节 为《通则》11.03节之目的,特指定借款人的财政部长为借款人的代表。
6.02节 为《通则》11.01节之目的,特确定如下地址: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电传号:22486 MFPRC CN
北京三里河 电报挂号:北 京 FINANMIN
财 政 部
邮 编:100820
银行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电传号:248423(MCI)
哥伦比亚特区,华盛顿 64145(MCI)
西北区H街1818号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邮编:20433 电 报 挂 号:哥 伦 比 亚 特 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