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核准我国与世界银行签定的云南环境项目协定的请示

  (i)在用途上或数额上不符合本附件第2段的规定;或
  (ii)提供给协会或银行的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为合格支出时,借款人应在收到协会或银行的通知后:
  (A)按照协会或银行的要求提供补充凭证;或
  (B)向专用帐户中存入(例如协会或银行要求时,应退回协会或银行)相当于该笔不合格支付的金额或该笔金额中的不合格或不能核证的那部分的金额。除非协会另行同意,在借款人存入或退回这笔款项之前,协会或银行不应继续向专用帐户中存款。
  (b)如协会或银行在任何时候确定,专用帐户中的任何数量的余额,将不需用来支付以后的合格支出时,借款人在接到协会的通知后,即应向协会或银行及时退回该笔余额。
  (c)借款人可在通知协会或银行后,向协会或银行退回全部或任何部分的存在专用帐户中的资金。
  (d)按照本附件第6段(a)、(b)和(c)的规定,退回协会或银行的资金应存入信贷帐户或贷款帐户,以备随后的提款,或根据开发信贷协定和贷款协定有关条款的规定,包括《通则》中的适用部分,予以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云南环境项目)
贷款号:4055, CHA

  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借款人)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下称银行)于1996年9月13日签订本协定。鉴于:
  (A)鉴于借款人在确信了它与国际开发协会(协定)于同日签订的《开发信贷协定》附件2所描述的本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之后,已要求协会对本项目予以资助;
  (B)借款人还要求协会对项目提供额外的资助;而且根据《开发信贷协定》,协会同意提供本金金额相当于壹仟柒佰肆拾万个特别提款权(SDR17,400,000)(信贷)的资助;
  (C)借款人与银行打算在该协定下提供的贷款尚未支付之前,将信贷资金在可行的范围之内,用于支付项目开支;
  (D)在借款人的支持下,云南省(云南)将负责本项目的执行。作为这种支持的一部分,借款人将本协定中所述的贷款本金和《开发信贷协定》中所述的信贷本金提供给云南;以及
  鉴于银行已同意,特别是以上文为基础,按照本协定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贷款;
  为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 一 条 通则;定义
  1.01节 世行于1995年5月30日出版的《世界银行单一货币贷款及担保协定通则》(通则)及其在下文中的修订,构成本协定不可分割之部分:
  1.02节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通则》和《开发信贷协定》中的若干词汇均在各自的文本中作出了相应的解释;且《开发信贷协定》系指借款人和协会在与此同日签订的那项协定,因为这样的协定会不时地进行修改,且这一术语包括协会于1985年1月1日出版的《适用于开发信贷协定的通则》和开发信贷协定的所有附件和补充协议。
  第 二 条 贷款
  2.01节 世行同意按照《贷款协定》所规定或提及的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总额为壹亿贰仟伍佰万美元(¥125,000,000)的贷款。
  2.02节 可根据《开发信贷协定》附件1的条款,从贷款帐户中提取项目贷款资金,用于支付(或如果银行同意后将要支付)《开发信贷协定》附件2描述的、项目所需的且应由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的合理支出。
  2.03节 提款关帐日为2002年12月31日,或银行另行规定的更晚日期。银行应及时将该日期通知借款人。
  2.04节 对于尚未提取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以百分之零点七五(0.75%)的年率按时向银行交付承诺费。
  2.05节 (a)对于已经提取但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在每一计息期以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基础利率与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总利差之和的利率付息。
  (b)在本节中:
  (i)“计息期”系指从本协定签订日(含)至此后的第一个付息日(不含)的初始期;以及初始期之后,从某一付息日(含)至下一个付息日(不含)的每一时期。
  (ii)“付息日”系指本协定第2.06节所载明的日子。
  (iii)“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基础利率”,针对某一计息期,系指由世行合理确定的、以年百分比表示的、伦敦银行之间于该计息期的第一天(或,对于初始计息期,则是在与该计息期的第一天同日或早于该日两天的付息日)所提供的半年期美元存款利率。
  (iv)“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的总利差”针对某一计息期系指: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