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昆明自来水公司”系指昆明自来水总公司,是按照其1990年8月的章程和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992年8月6日颁发的第21656015-5号营业执照建立并经营的一个国营企业。
(n)“昆阳磷肥厂”系指昆阳磷肥厂,按照其1994年4月12日的章程和云南省工商管理局1994年10月14日颁发的第21655177-6号营业执照建立并经营的一个国营企业。
(o)“贷款协定”系指借款人与银行就本项目而在同一日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可不时修改,这一术语包括银行于1985年1月1日出版的《世界银行贷款及担保协定通则》,适应于该协定,以及本贷款协定所有附件和所有补充协定。
(p)“业务手册”系指项目协定附件2第F2(a)部分所指的手册。
(q)“参项企业”系指云南准备或已经为某一企业提供了一笔分贷款。
(r)“项目协定”系指协会、银行与云南在同一日签订的协议,该协议可不时修改,而且该术语包括项目协定的所有附件和补充协定。
(s)“项目市”的复数意为昆明、个旧和曲靖的统称,项目市单数可指任何一个项目市。
(t)“曲靖”系指云南曲靖市。
(u)“曲靖自来水公司”系指曲靖自来水责任有限公司,按照其1996年3月的章程和曲靖市工商管理局1995年12月14日颁发的第21723491-6号营业执照建立并经营的一个国营责任有限公司。
(v)“人民币”系指借款人的货币。
(w)“动迁行动计划”意为云南动迁行动计划和子项目的动迁计划。
(x)“项目的各个部分”系指下列规定的项目部分:
(i)云南:D.3和F部分;
(ii)昆阳磷肥公司:D.1部分;
(iii)昆明:A.1、A.4和A.5部分;
(iv)昆明自来水公司:A.2部分;
(v)昆明污水公司:A.3部分;
(vi)昆明化肥厂:D.2部分;
(vii)个旧自来水公司:B.部分;
(viii)曲靖:C.1以及
(ix)曲靖自来水公司:C.2和C.3部分。
(y)“专用帐户”系指本协定2.02节(b)段所指的帐户。
(z)“分贷款”系指云南已经或准备从信贷和/或贷款资金中,为参项企业的子项目提供的一笔贷款。
(aa)“子项目”系指本项目D.3部分项下的一个具体开发项目,该项目将由一参项企业利用分贷款资金予以实施。
(bb)“子项目环境行动计划”系指根据项目协定附件4的B部分第2(c)段的规定,而准备的环境行动计划。
(cc)“子项目动迁行动计划”系指根据项目协定附件4的B部分第2(d)段的规定,而准备的运迁行动计划。
(dd)“分贷协议”的复数意为与公用公司的分贷协议(定义下同)和化肥厂的分贷协议的统称;而且“分贷协议”单数也可单指任何一个分贷协议。
(ee)“公用公司”分别指:
(i)昆明,昆明污水公司和昆明自来水公司;
(ii)个旧,个旧自来水和污水公司;
(iii)曲靖,曲靖自来水和污水公司。
(ff)“公用公司分贷协议”意为项目市与其公用公司根据项目协定附件2的D.1部分的规定将要签署的协议的统称,该协议可随时修改,该术语包括上述协议的所有附件;而且“公用公司分贷协议”也可单指任何一家公用公司的分贷协议。
(gg)“YEPB”系指云南环保局。
(hh)“云南”系指云南省,借款人的一个行政区。
(ii)“云南环境影响评价”系指由云南省环保局于1996年2月4日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和1996年3月31日的补充报告,并包括保护措施以及确保上述措施实施的行政管理和监督安排。
(jj)“云南动迁行动计划”系指1996年4月27日批准的云南土地征用、搬迁和移民计划,以及1996年5月6日对上述计划所做的澄清,而且计划应包括土地征用、安置和补偿的程序,以及为确保计划实施的汇报和监督安排。
第 二 条 信 贷
2.01节 协会同意按照本《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由多种货币组成的总额相当于壹千柒佰肆万个特别提款权(SDR17,400,000)的信贷。
2.02节 (a)本信贷金额可根据本协定附件1的规定从信贷帐户中提取,用于支付已经发生的(或如协会同意,亦可用于支付将要发生的),并应由本信贷资金支付本项目所需的货物和服务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