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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图们江经济开发区及东北亚开发协商委员会的协定

关于建立图们江经济开发区及东北亚开发协商委员会的协定
(*注:1995年12月6日签订并于1996年2月6日生效。)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韩民国、蒙古国和俄罗斯联邦各国政府(以下称“缔约各方”)为促进和加强在东北亚,特别是图们江经济开发区的合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基本原则
  1.1 缔约各方重申,他们在东北亚特别是图们江经济开发区的合作是建立在各国政府增进互利,加强经济技术合作,为东北亚,特别是图们江经济开发区各国和人民谋求更快的增长与持续发展的共同利益基础上的。
  1.2 缔约各方将在指导国与国关系的国际法准则,特别是在相互尊重各国主权和独立、平等、互利和睦邻友好的基础上履行本协议。
  1.3 缔约各方将努力保证东北亚,特别是图们江经济开发区对国际投资,贸易和商业的吸引力。
  第二条 图们江经济开发区及东北亚开发委员会
  2.1 缔约各方将建立一个图们江经济开发区及东北亚开发委员会,以下称“委员会(Commission)”。
  2.2 委员会将由各缔约方一名副部长级政府官员和另外三名官员组成。
  2.3 委员会将寻求对开发东北亚特别是图们江地区的支持,促进东北亚特别是图们江地区各国和各国人民的协商、相互了解和共同受益,以及促进经济、环境和技术合作。
  2.4 委员会将寻求缔约各方的共同利益和进行合作,获得持续发展的机遇,促进在缔约各方的投资,并促进在东北亚,尤其是图们江经济开发区在交通、电信、贸易、工业、电力、环境、金融和银行等重点方面的投资。
  2.5 为工作便利,委员会可以设立下属机构。
  2.6 委员会在其成立后的头两年内,每年定期会晤两次,之后由委员会根据一致意见决定会晤时间,但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应某一缔约方的请求可由委员会主席召集特别会议,但这种请求应得到其他两个缔约方的支持。
  2.7 委员会主席由各缔约方按国别英文字母顺序轮流担任,任期一年。会议地点由委员会协商一致后决定。
  2.8 委员会的各项决定应由缔约各方协商一致后作出。
  2.9 委员会将成立缔约各方专家组成的秘书处,也可聘任国际专家成为秘书处成员或顾问。如果该委员会提出要求,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及其他国际组织可向秘书处提供帮助。秘书处将在委员会权限内制定和监督图们江地区开发计划的工作方案及各项后续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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