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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接受与加入《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决定

关于接受与加入《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决定
(1994年4月15日)


部长们,
  注意到《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下称“《WTO协定》”)第11条和第14条规定,只有在《WTO协定》生效时,减让和承诺表已附于GATT1994之后且具体承诺表已附于《服务贸易总协定》(下称“GATS”)之后的GATT 1947缔约方,方可接受《WTO协定》;
  进一步注意到《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最后文件》(以下分别称“乌拉圭回合”和“《最后文件》”)第5段规定,对于在此《最后文件》签署之日仍不属GATT 1947缔约方的参加方,其减让表不是最终的,应在随后为加入总协定和接受《WTO协定》的目的加以完成;
  注意到《关于有利于最不发达国家措施的决定》第1段规定,应给予最不发达国家自1994年4月15日起额外1年的时间,供其提交《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11条所要求的减让表;
  认识到某些乌拉圭回合参加方已在事实基础上适用GATT 1947,并根据GATT 1947第26条第5款(c)项成为缔约方,无法提交GATT 1994和GATS的减让表;
  进一步认识到一些未参加乌拉圭回合的国家或单独关税区可在《WTO协定》生效之前成为GATT 1947缔约方,应给予这些国家或关税区谈判GATT 1994和GATS减让表的机会,以使它们能够接受《WTO协定》;
  考虑到一些在《WTO协定》生效之前不能完成加入GATT 1947的程序或无意成为GATT 1947缔约方的国家或单独关税区,可能希望在《WTO协定》生效之前开始其加入WTO的程序;
  认识到《WTO协定》对依照第11条和第14条接受《WTO协定》的WTO成员和依照第12条加入《WTO协定》的WTO成员并无任何区分,并希望保证截至《WTO协定》生效之日尚未成为GATT 1947缔约方的国家和单独关税区的加入程序避免对这些国家和单独关税区有任何不必要的不利或迟延;
  决定:
  1.(a) 《最后文件》的任何签署方
  - 适用《最后文件》第5段者,或
  - 适用《关于有利于最不发达国家的措施的决定》第1段者,或
  - 在1994年4月15日之前根据GATT 1947第26条第5款(c)项成为GATT 1947缔约方、但无法制定GATT 1994和GATS减让表以包含在《最后文件》中者,及
  任何国家或单独关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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