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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拉喀什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筹备委员会的决定

马拉喀什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筹备委员会的决定
(1994年4月15日)


部长们,
  注意到《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以下分别称“《WTO协定》”和“WTO”),
  注意到宜保证向WTO的有序过渡和WTO自建立之日起即有效运转,
  特此协议如下:
  1. 特此设立WTO筹备委员会(下称“委员会”)。任命P.D.萨瑟兰先生以个人身份担任委员会主席。
  2. 委员会成员资格对《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最后文件》的所有签署方和依照《WTO协定》第11条有资格成为WTO创始成员的缔约方开放。
  3. 设立预算、财务与行政小组委员会,由GATT缔约方全体大会主席兼任主席,同时设立服务小组委员会,负责与GATS有关的筹备工作。委员会可酌情设立其他小组委员会。小组委员会的成员资格对委员会所有成员开放。委员会应制定自己的程序和各小组委员会的程序。
  4. 委员会的所有决定均经协商一致作出。
  5. 在委员会成员中,只有依照《WTO协定》第11条和第14条有资格成为WTO创始成员的GATT缔约方方可参与委员会的决策。
  6. 委员会和小组委员会由GATT秘书处提供服务。
  7. 委员会应自《WTO协定》生效之时终止,届时委员会将其记录和建议转交WTO。
  8. 委员会应履行可保证WTO自建立之日起即有效运转所必需的职能,包括下列职能:
  (a) 行政、预算和财务事项:
  制定建议供WTO主管机构审议,或在必要限度内,在WTO建立之前,就以上第3段所指的预算、财政与行政小组委员会主席向其提交的建议,在秘书处建议的协助下,并与GATT预算、财务与行政委员会主席合作,就下列内容作出决定或酌情作出临时决定:
  (i) 《WTO协定》第8条第5款规定的总部协定;
  (ii) 依照《WTO协定》第7条所列标准制定财务条例,包括征收WTO成员预算分摊额的指导方针;
  (iii) WTO运转第一年的概算;
  (iv) 包括金融资产在内的ICITO/GATT的财产向WTO的转让;
  (v) GATT工作人员调任WTO秘书处和调任的条款和条件;以及
  (vi) 国际贸易中心与WTO的关系。
  (b) 机构、程序和法律事项:
  (i) 审查和批准依照《关于接受和加入〈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决定》提交委员会的减让表,并依照该决定第2段就加入条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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