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拉喀什关于基础电信谈判的决定
(1993年12月15日)
部长们,
决定如下:
1.谈判应在自愿基础上、在《服务贸易总协定》范围内进行,以期逐步实现电信传输网络和服务(下称“基础电信”)贸易的自由化。
2.在不损害谈判结果的情况下,谈判在范围上应全面,不预先排除任何基础电信。
3.设立基础电信谈判小组(下称“NGBT”)执行此授权。NGBT应定期报告这些谈判的进展情况。
4.NGBT中的谈判应对宣布参加意向的所有政府和欧洲共同体开放。截至目前,下列各方已宣布参加谈判的意向:
澳大利亚、奥地利、加拿大、智利、塞浦路斯、欧洲共同体及其成员国、芬兰、香港、匈牙利、日本、韩国、墨西哥、新西兰、挪威、斯洛伐克共和国、瑞典、瑞士、土耳其、美国。
其他关于参加意向的通知应交《WTO协定》的保存人。
5.NGBT应不迟于1994年5月16日召开第一次谈判会议。谈判小组应不迟于1996年4月30日结束谈判,并提出最终报告。最终报告应包括实施这些谈判结果的日期。
6.谈判产生的任何承诺,包括其生效日期,应列入《服务贸易总协定》所附减让表中,并应遵守该协定的所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