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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各国政府关于建立图们江地区开发协调委员会的协定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各国政府关于建立图们江地区开发协调委员会的协定
(*注:1995年12月6日签订并于1996年2月6日生效。)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各国政府(下文称“缔约各方”),为了促进和加强图们江经济开发区的合作,改善各项开发活动和贸易的协调,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基本原则
  1.1 缔约各方重申,他们在图们江地区的合作是建立在各国政府增进互利,加强经济技术合作,为图们江地区各国和人民谋求更快的增长和持续发展的共同利益基础上的。
  1.2 缔约各方将在指导国与国关系的国际法准则,特别是在相互尊重各国主权和独立、平等、互利和睦邻友好的基础上履行本协定。
  1.3 缔约各方将努力保证图们江经济开发区对国际投资,贸易和商业中的吸引力。
  第二条 图们江地区开发协调委员会
  2.1 缔约各方将建立一个图们江地区开发协调委员会,以下称“委员会”。
  2.2 委员会将就任何缔约方提出的有关其主权的社会、法律、环境和经济问题进行磋商和协调。
  2.3 委员会将由各缔约方的一名副部长级政府官员,或各缔约方一致决定的其他级别的一名政府官员和各缔约方的另外三名官员组成。
  2.4 委员会将就图们江经济开发区的经济发展,特别是贸易与投资的促进提供协调和建议,并将进一步对由缔约各方建立的在图们江经济开发区从事开发活动的任何其他的政府间的机构或组织提供协调和建议。
  2.5 为工作便利,委员会可以设立下属机构。
  2.6 委员会每年定期会晤两次。如有必要,主席可以应某一缔约方的要求召集特别会议。
  2.7 委员会主席将由各缔约方按国别英文字母顺序轮流担任,任期一年。会议地点由缔约方协商一致后决定。
  2.8 委员会的决定需由各缔约方协商一致后作出。
  2.9 该委员会的秘书处可以与东北亚及图们江地区开发协商委员会的秘书处协调其职能和活动,只要该委员会认为这种协调将减少开支和更有效地完成其使命。
  2.10 委员会的工作语言为英文。
  第三条 其他
  3.1 鉴于本协定的意图,本协定中的“图们江经济开发区”系指如附件1所描述的位于东北亚的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边界相邻地区,其范围可由该缔约方随时自行修订并通知其他各缔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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