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借款人或任何其他权力机构判决采取解散或撤消电力公司或中止其业务经营活动的任何行动。
(e)融资贷款协议在1996年12月31日前未能生效;但如果借款人使世行确信,借款人能够以与其在本协定中所承担的义务相一致的条款和条件,从其他来源获得足够的项目建设资金,则本段的规定将不适用。
(f)(i)在本段第(ii)分段的条件下:
(A)借款人或电力公司提取任何供其用于项目世行贷款或融资贷款的权力已根据其条款被全部或部分中止、取消或终止,或
(B)该贷款任一部分在规定的到期日之前变为到期应付;
(ii)如果借款人使世行确信下述情况,则本段第(i)分段的规定将不适用:
(A)这种提款权力的中止、取消、终止或到期不是因为借款人未能履行该协定中所规定的义务;
(B)借款人能够以与其在本协定中所承担的义务相一致的条款和条件,从其他来源获得足够的项目建设资金。
5.02节 根据《通则》7.01节(h)段,特规定以下补充事项:
(a)发生本协定5.01节(a)段规定的任何情况,并且在世行向借款人发出通知后九十天内继续存在。
(b)发生本协定5.01节(c),(d)或(e)段规定的情况;和
(c)在5.01节(f)(ii)段的条件下,发生该节(f)(i)(B)段的规定的情况。
第 六 条 生效日期;终止
6.01节 在《通则》12.01节(c)段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下列事项作为本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即,转贷协议已经执行。
6.02节 在《通则》12.02节(c)段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下列补充事项,该补充事项将包括在准备向世行提供的法律意见或法律意见书内:
(a)《项目协定》已得到电力公司的正式批准或核准,从而其条款对电力公司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b)借款人与电力公司之间的转贷协议已分别得到借款人和电力公司的正式批准或核准,从而其各自的协议条款相应地对其各自有关的协议双方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6.03节 兹确定本协定签字后的九十(90)天为《通则》12.04节所要求的时间。
第 七 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根据《通则》11.03节之规定,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根据《通则》11.01节之规定,特列明以下地址: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