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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赞比亚共和国政府航班协定

  第二十条 争端的解决
  一、如缔约双方对本协定的解释或者实施发生争端,可先由缔约双方航空当局通过谈判解决。
  二、如缔约双方航空当局不能就上述争端达成协议,缔约双方应通过外交途径予以解决。
  第二十一条 终止
  缔约一方可随时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其终止本协定的决定。本协定应在缔约另一方收到通知之日起12个月后终止,除非在此前缔约双方协议撤回该通知。
  第二十二条 登记
  本协定以及对本协定的任何修改应向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登记。
  第二十三条 标题
  本协定每条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绝非对本协定条款的范围或者意图予以解释、限制或者说明。
  第二十四条 生效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通过外交途径相互通知已完成该协定生效所需的法律程序之日起生效。
  下列代表,经其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2007年2月3日在卢萨卡签订,协定原本由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赞比亚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长     通讯与交通部部长
     杨元元           彼得·达卡

  附件:航线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空运企业经营协议航班的往返航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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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境内地点 | 中间点 |赞比亚境内地点| 以远点 |
|-------|-----|-------|-----|
|       |     |卢萨卡及中方指|     |
|任意一点或多个|中方指定的|       |中方指定的|
|       |     |定的另外2个地|     |
|地点     |3个地点 |       |3个地点 |
|       |     |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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