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根据本条规定确定新运价以前,已生效的运价应继续适用。
第九条 技术服务的提供和费率
一、缔约一方应在其领土内为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经营的协议航班提供主用机场和备用机场,并应向该指定空运企业提供经营协议航班所需的通信、导航、气象服务及其他附属服务。
二、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使用缔约另一方的机场(包括技术设备和其他设施与服务)、通信和航行设施,及其他附属服务应按照缔约另一方有关当局规定的公平合理的费率付费。这些费率不应高于运营国际航班的其他国家任何空运企业使用类似设备、设施和服务所适用的费率。
第十条 关税
一、在进入缔约另一方领土时,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经营国际航班的航空器及该航空器上的正常设备、零备件(包括发动机)、燃料、油料(包括液压油、润滑油)和机上供应品(包括食品、饮料和烟草),应在对等的基础上免纳一切关税、税收、检验费和其他类似费用,但这些设备和物品应留置在该航空器上直至重新运出。
二、除了提供服务的费用外,下列设备和物品应在对等的基础上免纳一切关税、税收、检验费和其他类似费用:
(一)缔约一方空运企业运入缔约另一方领土内,仅供运营国际航班的航空器使用或者消耗的正常设备、零备件(包括发动机)、燃料、油料(包括液压油、润滑油)和机上供应品(包括食品、饮料和烟草),即使这些设备和物品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部分航段上使用;
(二)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运入缔约一方领土的为维护或者检修运营国际航班的航空器的零备件(包括发动机)。
三、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运入缔约一方领土的客票、货运单和宣传品,应在对等的基础上免纳一切关税、税收、检验费和其他类似费用。
四、本条第一、二款所述设备和物品,经缔约另一方海关当局同意后,可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卸下。这些设备和物品应受缔约另一方海关当局监管或控制直至重新运出,或者根据该缔约另一方的海关法规另作处理。
五、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和另一家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享有同样税费免纳待遇的空运企业订有合同,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向其租借或者转让本条第一、二款所述设备和物品的,则也应适用本条第一、二款的豁免规定。
六、直接过境的行李、货物和邮件,除提供服务的费用外,应在对等的基础上免纳一切关税、税收、检验费和其他类似费用。
第十一条 分条 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