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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马来西亚政府卫生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马来西亚政府卫生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卫生部代表马来西亚政府(以下分别简称“一方”或“双方”)希望促进并加强两国业已存在的友好关系,认识到有必要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推动双方在医疗卫生领域的合作,现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目的
  双方遵照本谅解备忘录的条款以及各自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同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加强、推动、促进和发展在卫生领域的合作或协作,并通过执行计划加以实施。
  第二条 合作形式
  双方应通过如下形式开展合作:
  一、公共卫生及医学专家的交流;
  二、互相通报公共卫生及医学信息;
  三、共同举办学术研讨会;
  四、经双方同意的其它形式的公共卫生、医学合作。
  第三条 合作领域
  一、双方依照各自国家现行法律、法规,采取必要步骤,鼓励、推动并促进与人类疾病有关的卫生领域合作,包括食源性疾病、虫媒传染病和人畜共患疾病。
  二、在该备忘录的框架下,双方应在以下领域开展合作:
  -人力资源开发;
  -初级卫生保健;
  -药品与化妆品;
  -传染病控制;
  -医学卫生研究与开发;
  -传统医学;
  -卫生管理;
  -食品安全;
  -口腔医学;
  -妇幼卫生;
  -农村卫生;
  -经双方同意的其它领域的合作。
  第四条 指定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马来西亚卫生部分别代表本国政府负责执行本谅解备忘录。
  第五条 实施
  为了具体实施本谅解备忘录涉及的合作领域,双方应遵照共同商定的执行计划,各自负责协调和开展本国的活动和项目。
  第六条 财务安排
  在本谅解备忘录框架下,有关合作活动经费的财务安排需经双方同意,按照资金的情况个案处理。
  通常,对于互访团组,派遣方提供国际旅费,接待方提供食宿及当地交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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