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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马来西亚政府关于外交与国际关系教育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七)就共同感兴趣的活动交换信息,特别是关于参加国际和地区组织有关会议的情况,以便与同类机构建立合作网络;
  (八)在其他双方一致同意的领域开展合作。
  四、双方均可建议吸收各自国家的其他机构参加本备忘录下的培训项目。
  第五条 项目、教员、学员和教材
  任何交流项目的具体安排须经双方商定,并得到双方的一致同意。但有关教员、学员或教材交流方面的事宜,可不必事先征得对方同意。
  第六条 财务安排
  本备忘录下,学员的培训及食宿费用由接待方负责承担,医疗费和国际旅费由派出方负责承担。
  第七条 联合工作组
  一、双方将成立联合工作组,负责落实本谅解备忘录。
  二、中国外交学院院长将代表中国政府担任联合工作组中方主席,中国的其他相关机构可参与。
  三、马来西亚外交与国际关系学院院长将代表马来西亚政府担任联合工作组马方主席,马来西亚的其他相关机构可参与。
  四、经双方同意,联合工作组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回顾本备忘录的执行情况。会议轮流在中国和马来西亚举行。必要时,联合工作组可随时举行会议。
  第八条 遵守法律
  本备忘录的执行应遵守各方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内政策,并与各自的国际义务相一致。
  第九条 第三方参与
  经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可邀请第三方参与本备忘录下的联合计划和/或项目。在执行联合计划和/或项目时,双方应确保第三方遵守本备忘录的规定。
  第十条 保密
  在本备忘录及根据本备忘录所确定的协定的执行过程中,双方应对由对方提供或向对方提供的文件、信息和资料保密。双方同意,本备忘录终止后本条规定仍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保护
  一、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应遵守双方各自国家的法律和有关规定,并与两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相一致。
  二、禁止在出版物、文件和/或论文中使用任何一方的名称、标志或徽章,除非事先得到对方书面同意。
  三、本条有关规定不影响双方对各自独立获得的技术成果、产品或服务拥有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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