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合作项目申请书必须用英文起草。各参与方都必须在申请书上签名(传真件亦可)。
10.合作项目申请书必须同时递交至:
--佛方项目发起人和合作人的申请书分别递交到其各自的大学或研究所;
--中方项目发起人的申请书递交到: 国家科委国际合作司
地址:北京市复兴路乙15号
邮编:100862
电话:86-10-68512588
传真:86-10-68512594
第三条
1.双方原则同意各自对参与合作项目的研究人员予以经费支持。
2.对于为了执行合作项目而前往佛拉芒大区的中方研究人员的费用开支将采用以下原则:
2.1派遣方承担国际旅费;
2.2接待方提供医疗及事故保险(不包括牙病和慢性病),并支付中方研究人员:
--对于少于或等于7个工作日的访问(短期访问),提供每天6000比郎的费用以支付住宿费,生活费和当地交通费;
--对于至少停留一个月的访问(长期访问),提供每月50000比郎的费用以支付住宿费、生活费和当地交通费。
3.对于为了执行合作项目而前往中国的佛方研究人员的费用开支将采用以下原则:
3.1派遣方承担国际旅费;
3.2接待方提供医疗和事故保险(不包括牙病和慢性病),并根据进行双边合作的有关规定支付住宿费、生活费和当地交通费。
第四条
1.长期访问必须以整月计。
2.对于为了合作项目而派遣中方研究人员前往佛方项目发起人或合作人的大学或研究所进行的长期访问,必须在合作项目的申请书中予以明确,并为佛方接受。进行长期访问的候选人必须拥有博士学位或6年以上工作经验。进行长期访问的中方候选人由中方项目发起人推荐,并根据该候选人拟前往工作的地点,由佛方项目发起人或合作人进行挑选。
3.对于为了合作项目而派遣佛方研究人员前往中方项目发起人的大学或研究所进行的长期访问,必须在合作项目的申请书中予以明确,并为中方接受。进行长期访问的候选人必须拥有博士学位。进行长期访问的佛方候选人由佛方项目发起人或合作人推荐,并由中方项目发起人挑选。
第五条
佛方用于合作项目的预算费用不能用于支付佛方研究人员的薪金。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