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比利时佛拉芒区政府
代 表 代 表
袁 学 迪娅娜·韦斯特拉滕
(签 字) (签 字)
附件一
为履行比利时王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所达成的文化协定而制定的1996、1997和1998年度的工作计划的附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比利时佛拉芒大区政府,以下简称“双方”,
为履行比利时王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所达成的文化协定,而制定了1996、1997和1998年度的工作计划,并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同意在各自预算范围内,在1996、1997和1998年度资助由双方研究人员提出的,并经双方共同认可的,科技合作项目,以下称“合作项目的申请”。
第二条
合格的合作项目的申请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合作项目必须由中方和佛方的项目发起人分别向双方提交。
2.中方项目发起人必须是某个研究所或大学的正式职员。
3.佛方项目发起人必须是在佛区某个大学具有永久职位的教员(正式教授、教授或高级讲师)。
4.除佛方项目发起人之外,合作项目的申请还必须至少有一个佛方合作者,这个合作者或者是在佛区有别于项目发起人的另一所大学中具有永久职位的教员(正式教授、教授或高级讲师),或者是在比利时国家科学基金会佛拉芒大区分会具有永久职位,并在不同于项目发起人的一所大学中工作的研究人员,或者是佛拉芒大区技术研究所(VITO)、佛拉芒大区大学校际间微电子研究中心(IMEC)、佛拉芒大区大学校际间生物技术研究所(VIB)或佛拉芒大区热带医学研究所(ITG)的高级研究人员。
5.在本附件第三、四、五和六条中的财务条款的基础上,必须以中方项目发起人为一方,以佛方项目发起人和合作人为另一方,共同制定一份总预算申请书。
6.总预算申请书中由佛方资助的金额不得超过300万比利时法郎。在这部分预算中,至少50%要由佛方项目发起人申请;除非佛方的项目合作人超过三人,否则每个合作人必须提出至少25%的申请。
7.每个合作项目的执行期为三年。
8.在合作项目的执行期间,为了发布合作研究活动的成果,中方项目发起人、佛方项目发起人和合作人必须至少在佛拉芒大区共同组织一次向未参与项目的学者开放的研讨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