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信息通信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信息通信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
  认识到信息通信技术对两国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认识到两国政府致力于使所有的公民享受到质量良好、价格合理的电信服务,从而使信息通信技术真正成为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缩小数字鸿沟的工具。
  认识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经济和通信技术方面所取得的成就以及推动并加强在经贸领域进一步合作的愿望。
  认识到哥伦比亚在电信领域,尤其是移动通信和宽带业务等领域的巨大发展潜力。
  确信加强双方信息通信业的合作可进一步增进共识、促进经贸关系的发展和加深两国人民的友谊。
  特达成如下谅解:
  第一条
  双方应本着平等和互惠互利的原则并在各自国内立法以及本谅解备忘录的基础上,加强信息通信主管部门交流与互访,寻求签署具体领域合作协议的可能性,以促进双方更加广泛的合作。
  第二条
  探索合理的推动机制,进一步推进双方在信息通信领域的合作。
  第三条
  双方商定的合作活动包括以下内容:
  (一)促进信息通信技术领域专家与技术人员的交流;
  (二)推动通信设备制造、设计和实施等领域企业和专家的参与;
  (三)通过座谈会、研讨会和培训班等形式,加强双方在信息通信技术及人员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四)创造机会,使双方彼此了解信息通信领域的组织结构及政策法规等方面的最新信息;
  (五)推动双方就电信终端设备测试报告达成相互认可协议;
  (六)加强双方国家电信政策方面的交流,特别是移动通信和宽带领域的相关政策。交流内容可包括统计、网络覆盖、运营商以及应用技术等。
  (七)加强双方在监管政策及电信现代化进程方面的信息交流和双边研究;
  (八)充分利用人力资源、设备和设施,共同推动具体技术项目的实施;
  (九)共同或协作开展调查和实验项目,以加强专业培训。
  第四条
  本备忘录规定的各项合作活动的开展均应考虑双方可用的资金和人力、技术及物质资源,并遵守双方达成的协议。关于互派研究组、专家、奖学金获得者、科学家和技术人员,各方应自行负担相关差旅、住宿和其他费用。关于其他如演示、培训、实地考察或共同项目等活动,其费用分摊应视具体案例分析而定。如涉及创建企业或工业生产项目,双方应寻求相应机制以更有效地利用资源并寻求各种途径以推动其更快发展。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