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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促进《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清洁发展机制的协议

  三、本协议的期限是从二○○四年到《京都议定书》第一个承诺期期末(二○一二年)。但是这个时限并不排除按照《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第十款(迅速启动)考虑从二○○○年开始产生的减排量,也不排除二○一二年以后产生的减排量,这将取决于作为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关于未来承诺期的决定。
  第三条 法方的义务
  法方将与中方磋商后通过以下活动帮助在中国迅速开展和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
  (一)促进法方参与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发和执行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包括通过向法国公司介绍中国项目中减少排放和捕获碳的活动;
  (二)在一些可能阻碍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的进一步执行的问题上,比如在核定减排量的方法学方面,向项目参与者提供指导或适当的支持;
  (三)向中方通报关于其在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和气候变化方面的政策、法规和情况;
  (四)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清洁发展机制能力建设活动提供援助。
  第四条 中方的义务
  中方将通过以下活动迅速开展和执行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
  (一)向法方通报中国开展清洁发展机制活动的优先领域;
  (二)帮助有兴趣的项目参与者筛选和拟订减少排放和捕获碳的活动;
  (三)促进批准符合国家要求和《京都议定书》十二条第五款以及相关决定的项目;
  (四)向法方通报关于其在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和气候变化方面的政策、法规和情况。
  第五条 双方的协调
  在本协议签署之后两个月内,中方和法方将各指派一名联系人,作为所有与履行本协议相关事务的直接联络者。
  第六条 生效、期限、修正和终止
  一、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至《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末终止。
  二、任何一方可以提前三个月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
  三、本协议可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进行修改及延期。
  四、在本协议生效期间双方同意实施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和由此产生的经核证的减排量不受本协议终止的影响。
  本协议于二○○四年十月九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以中文和法文两种文字写成,中文和法文同等作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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