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将促进图书出版、唱片和录音带生产方面的创作人员、组织和研究机构之间建立和发展直接合作关系。
第 19 条
双方将促进扩大电影艺术领域内的创作、科技和贸易方面的直接合作。
第 20 条
双方将促进杭州美术学院和索非亚“尼古拉·巴甫洛维奇”高等美术学院保持直接的合作关系。
第 21 条
双方将支持业余艺术团体之间的合作:
--在对等的基础上两国业余艺术团体进行互访;
--邀请对方业余艺术团参加在本国举行的国际活动。
第 22 条
双方将支持中保两国杂技团在商业性演出方面的合作和交流。
第 23 条
双方将促进建立和发展两国创作协会之间的直接合作。
第 24 条
双方将促进中国有关研究单位和保加利亚科学院民俗研究所和博物馆发展诸如交换学术情报和图书资料等的合作关系。
第 25 条
双方将促进实现在培养儿童创作才能和儿童教育方面的文化和学术交流。
三、新闻、电视和广播
第 26 条
双方将协助执行新华社和保通社于一九八七年五月七日签订的新闻合作协议。
第 27 条
双方将协助执行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联合会和保加利亚记者协会一九八七-一九九二年合作协议。
第 28 条
双方将鼓励和支持两国的报刊杂志编辑部之间建立直接的联系,并在此基础上交换各自活动所需的资料和图书。
第 29 条
双方将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和保加利亚国家电视台和保加利亚国家电台执行已签订的合作协定。
第 30 条
双方将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所属的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和保加利亚“索非亚”新闻社建立直接的联系。
四、友好协会
第 31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