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委员会和保加利亚教育和科学部将根据要求交换有关中等教育重要决定的信息和双方感兴趣的其他资料。
第 8 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委员会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教育和科学部将根据非外汇结算的原则交换一起四人代表团,以了解对方国家中等教育的组织机构和问题,为期十天。
第 9 条
两部将鼓励在以下方面建立直接联系:
--普通中等教育和职业学校之间;
--教师培训和进修学院之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教育科研机构之间。
第 10 条
两部将支持教育工作者和科研人员参加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共和国组织的国际活动。它们将相互通报重要会议、学术讨论会和培训班的情况,并根据要求相互提供材料。
二、文化与艺术
第 11 条
双方将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交换一个三人文化活动家代表团,为期十天。具体事宜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 12 条
双方将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各为对方举办一次有代表性的展览,随展一人。具体事宜将由双方商定。
第 13 条
双方将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交换一个音乐家小组或木偶剧团。具体条件将由双方协商。
第 14 条
双方将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所属的艺术研究院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文化部所属的文化研究所发展直接的合作关系。
第 15 条
双方将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局和保加利亚共和国全国文物研究所发展诸如交换学者、专家、学术情报和专业图书的直接合作。
第 16 条
双方将促进发展北京中国国家图书馆和索非亚“基里尔和麦托迪”人民图书馆之间诸如交换出版物、图书资料和信息等方面的直接合作关系。
第 17 条
双方将鼓励和支持各自的出版社出版对方国家的翻译作品和举办促进图书出版的活动(如图书展览、展销会、文学周等)。
第 18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