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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一九九一至一九九四年科学和文化合作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一九九一至一九九四年科学和文化合作计划
(1992年6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发展两国在科学、文化、艺术、教育、大众传播媒介、档案、卫生和体育领域的接触和合作的愿望,并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1987年5月6日签订的文化合作协定,决定签署1991-1994年科学和文化合作计划。

一、科学和教育

  第 1 条
  双方将支持两国科学院之间进行直接合作。
  第 2 条
  双方将在每年商议的基础上尽量遵循非外汇对等交换的原则,促进加强国家教育委员会同教育和科学部之间的联系。具体活动如下:
  --决定中保科学和高等教育方面实行合作的优先项目。这些优先项目将每年由双方专家会见时确定;
  --拟订合作的基本形式。首先需要制定共同的方案,利用年度计划中规定的基本限额和资金来执行其方案;
  --制订鼓励两国高等院校之间直接接触的具体措施,并通过共同举办活动、交换信息和资料、交换专家、大学生、研究生和进修生,以加强合作和交流;
  --共同举办旨在促进两国参加科学和高等教育方面的国际机构、组织和计划,以及国际信息交流的活动;特别是相互承认文凭、证书的对等性,以利于高校间和与教育有关方面的交流。
  第 3 条
  双方将支持和鼓励相关的高等院校在科学和教育方面的合作。这种合作的形式、内容及财务支付方式将由它们直接商定。
  第 4 条
  两部还将同与科学和高等教育有关的基金会及其他研究机构建立联系,以寻求扩大在科学和高等教育领域内进行合作的可能性。
  第 5 条
  双方将鼓励学习对方国家的语言、研究对方国家的文学和文化。为此,双方将交换一名语文教师。
  双方将为保学家和汉学家参加对方的夏季语言培训班创造条件。
  第 6 条
  双方将相互通报举办高等教育方面的重要国际活动的情况,并鼓励专家和研究人员参加这些活动。
  第 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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