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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二00五年度财政合作协议

  六、如今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能够从德国复兴信贷银行获得更多贷款或赠款用于上述“一”段所指定项目的准备,或获得更多赠款用于上述“一”段所指定项目的实施维护中所需的辅助措施时,本协议亦适用。
  七、依照上述“六”段所列的用于项目准备和辅助措施的赠款,如没有用于这些措施,将被转为贷款。
  第二条
  一、本协议第一条所述金额的使用、提供的条件以及授予合同的程序,将由贷款、赠款的接受人与德国复兴信贷银行之间签订的协议规定。这些协议将适用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法律和规定。
  二、如在作出资金承诺后八年内没有签订相应的贷/赠款协议,则上述第一条“一(一)至(三)”段所指定金额的承诺将失效。指定金额的有效期截至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免除德国复兴信贷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可能被征收的与第二条“一”段所述协议的签订和实施相关的全部税金和其他公共费用。
  第四条
  对于由提供贷款和赠款而产生的海、陆、空等运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应允许乘客和供应商自由选择运输企业,避免采取任何可能妨碍或损害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境内有经营场所的运输企业以平等条件参与运输的措施,并为此类企业的参与提供任何必要的许可。
  第五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三日签署的一九九三年度中德财政合作协议中为造林四期项目安排的赠款中的1,374,069.64欧元(壹佰叁拾柒万肆仟零陆拾玖欧元陆拾肆分)应重新规划使用。如经审核符合促进条件,且作为社会基础设施项目经确认符合使用赠款的具体要求,上述资金将作为赠款用于第一条“一(二)3”段中所指定的项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于二○○四年四月一日签署的二○○三年度中德财政合作协议中为轨道交通三期追加项目安排的重新规划贷款268,000(贰拾陆万捌仟)欧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于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签署的二○○○年度中德财政合作协议中为轨道交通项目安排的贷款542,190.79欧元(伍拾肆万贰仟壹佰玖拾欧元柒拾玖分)将被重新规划。如经审核符合促进条件,将作为贷款用于公共交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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