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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二00四年度财政合作协议

  五、如今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能够从复兴信贷银行(美因河畔法兰克福)获得更多贷款或赠款用于上述“一”段所列的项目准备,或获得更多赠款用于这些项目实施维护中所需的辅助措施时,本协议亦适用。
  六、上述“五”段所列的用于项目准备和辅助措施的赠款,如没有用于这些措施,将被转为贷款。
  第二条
  本协议第一条所述金额的使用、提供的条件以及授予合同的程序,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与复兴信贷银行之间签订的协议规定。这些协议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五年六月十日签署的财政合作协议的签字地所在国法律和规定。如在作出资金承诺后八年内没有签订相应的贷/赠款协议,则上述第一条所述金额的承诺将失效。第一条所述金额的有效期截至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免除复兴信贷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可能被征收的与上述第二条所述协议签订和协议实施相关的全部税金和其他公共费用。
  第四条
  对于提供贷款和赠款而产生的运输,两国政府将作出令双方满意的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五年六月十日签署的财政合作协议中的有关规定应适用于此。
  第五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日签署的一九九七年度财政合作协议中为“风力发电三期”项目安排的贷款中的5879856.63欧元(伍佰捌拾柒万玖仟捌佰伍拾陆欧元陆拾叁分)应重新规划使用。如经审核符合促进条件,上述资金中的2574689.48欧元(贰佰伍拾柒万肆仟陆佰捌拾玖欧元肆拾捌分)作为贷款,3305167.15欧元(叁佰叁拾万伍仟壹佰陆拾柒欧元壹拾伍分)作为赠款将用于中国北部地区荒漠化治理项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九日签署的一九九六年度财政合作协议中为“中小企业信贷规划一期”项目安排的贷款中的8495208.90欧元(捌佰肆拾玖万伍仟贰佰零捌欧元玖拾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日签署的一九九七年度财政合作协议中为“中小企业信贷规划二期”项目安排的贷款中的12782297.03欧元(壹仟贰佰柒拾捌万贰仟贰佰玖拾柒欧元零叁分)应重新规划使用。如经审核符合促进条件,上述合计21277505.93欧元(贰仟壹佰贰拾柒万柒仟伍佰零伍欧元玖拾叁分)贷款将用于中小企业信贷规划三期追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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