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二00四年度财政合作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本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之间业已存在的友好关系的精神,希望通过具有伙伴精神的财政合作来巩固和加强这种友好关系,认为保持这种关系构成本协议的基础,出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和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愿望,根据二○○四年六月十一日发展合作混合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纪要,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将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能够从复兴信贷银行(美因河畔法兰克福)获得:
(一)如经审核符合促进条件,总额为3500万(叁仟伍佰万)欧元的贷款用于下列项目:
1.不超过300万(叁佰万)欧元用于小额信贷项目的追加;
2.不超过900万(玖佰万)欧元用于中小企业信贷规划三期项目的追加;
3.不超过1500万(壹仟伍佰万)欧元用于轨道交通领域四期项目;
4.不超过800万(捌百万)欧元用于西部省份医疗卫生项目追加。
(二)如经审核符合促进条件,且这些作为环境保护或医疗卫生的项目经确认符合使用赠款的具体要求,总额为2100万(贰仟壹佰万)欧元的赠款用于这些项目:
1.不超过700万(柒佰万)欧元用于中国北部地区荒漠化治理项目;
2.不超过800万(捌佰万)欧元用于内蒙古太阳能项目;
3.不超过600万(陆佰万)欧元用于西部省份卫生项目追加一艾滋病防治。
二、除上述“一”段中所述的金额以外,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原则上同意,依照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国内规定,并在资金充足和满足相应要求的前提下,提供总额不超过9840万(玖仟捌佰肆拾万)欧元的担保,以使复兴信贷银行(美因河畔法兰克福)为本协议第一条“一(一)2-4”段所述的项目提供财政合作联合贷款。
三、如上述“一(二)”段所述的项目不能出具所需的确认,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仍将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能够从复兴信贷银行(美因河畔法兰克福)获得不超过为这些项目安排的赠款金额的贷款。
四、上述“一”段所列的项目,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同意,可由其它项目取代。如上述“一(二)”段所列的项目由一个环境保护或社会基础设施项目、卫生或自助扶贫计划所取代,且符合使用赠款资助的特别要求,可以提供赠款,否则提供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