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经济合作协定
(2006年11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对两国友好关系的发展表示满意,考虑到缔约双方在经济合作领域缔结的国际协定和保加利亚共和国加入欧盟,为将两国经济关系提升到新的更高的水平,特此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1、缔约双方将根据各自现行的法律,依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双方在其经济中的各领域和各部门发展经济合作。
2、在本协定框架下实施的合作旨在利用经济潜力加强双边经济关系。
第二条
第一条所称的合作,将特别通过以下方式实施:
1、在以下领域就双方共同感兴趣的项目的实施开展合作:
-工业和采矿业
-科学技术
-能源
-电信
-运输
-环境保护
-海事经济
-建筑业
-城乡规划和住宅建设
-旅游
2、中小企业合作;
3、认证和标准化领域的合作;
4、发展法律、银行、技术和咨询服务,包括为两国境内的投资项目提供支持的服务;
5、启动和支持专家和技术人员交流、培训、参加交易会和展览会、经贸团组、推介活动以及在地方层次上开展经济合作。
第三条
缔约双方依据各自国家法律支持对方在本国设立企业/公司的经营活动和代表处、分支机构的建立。
第四条
为便利经济合作的发展,缔约双方的主管部门应在以下方面交流信息:
1、经济活动立法及其修正案,包括投资、标准化、认证、知识产权以及其他双方感兴趣领域的立法;
2、旨在促进潜在合作方之间更紧密关系的推介项目,包括与国际展览会、交易会、经贸团组等领域现有便利措施相关的项目。
第五条
1、缔约双方建立政府间经济合作联合委员会(以下称“联委会”);
2、联委会的职责是:
(1)对经济合作进行定期审查和评估
(2)为进一步发展经济合作提出建议
(3)确定经济合作发展存在的障碍,并提出消除障碍的建议
3、联委会由中方和保方的代表组成。双方各自任命一名人选作为“共同主席”。双方主席各自任命联委会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