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计划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
满意地注意到双方全方位和全天候的友谊以及日益紧密的经贸关系,
考虑到双方产业和贸易结构较强的互补性,以及进一步发展经贸关系的愿望,
深信通过缔结自由贸易协定,逐步减少和消除贸易投资壁垒,将促进双赢和共同发展,
认识到早期收获计划将使双方企业及早从自由贸易协定中受益,进而增强双方政府推进自由贸易协定谈判的信心,
决定结束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联合可行性研究,启动自由贸易协定谈判,并就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计划达成一致,议定以下事项:
第一条
早期收获计划系自由贸易协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涵盖双方的零关税产品(见附件1和附件2)和优惠关税产品(见附件3)。
第二条
优惠关税产品的减让幅度见附件3。早期收获计划零关税产品的关税减让模式见附件4。
第三条
优惠关税产品与零关税产品重叠的,按从低税率执行。
第四条
早期收获计划将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自实施之日起,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优惠贸易安排》将予废止。
第五条
在2005年9月之前,通过谈判制定出适用于早期收获计划的原产地规则。
第六条
附件1和附件2(零关税产品清单)、附件3(优惠关税产品减让表)及附件4(零关税产品降税模式)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
本协议及附件将在缔约双方完成各自法律要求和程序后,通过外交渠道相互通知对方后第三十天生效。
第八条
本协议于二○○五年四月五日在伊斯兰堡签订,一式两份,分别用中文和英文书就,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下列签字人经各自政府授权在本协议上签字,以昭信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