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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关于打击犯罪的合作谅解备忘录

  2.澳大利亚方面,由澳大利亚联邦警察总监或由警察总监指定的人员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部长助理或由部长助理指定的人员提出。
  (二)请求将以中文或英文的书面形式提出。在紧急情况下,上述请求可以口头形式提出,但是事后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三)请求中包含的内容如下:
  1.负责调查的执法机关名称或者主管当局;
  2.请求合作涉及案件的性质和简要情况;
  3.所需信息或其他合作的类型;
  4.请求提供信息或其他合作的目的;
  5.要求获得信息的期限。
  (四)双方应当为对方提供的所有信息保密,并将信息只用于执法目的,但提供信息一方已明确授权可以对外透露的除外。若接收信息一方因未履行保密规定或未经授权泄密而给任何人员造成损失和损害,接受信息一方应当对提供信息一方因支付任何费用而提出的任何合理赔偿要求给予积极的考虑。
  (五)双方应各指派人员负责日常联络。指定的联络官将根据需要进行沟通以解决疑问、问题或分歧,并且每年至少一次对本备忘录中的安排交换意见。
  (六)任何一方应当通知对方每个请求的办理情况。
  (七)本程序不妨碍双方警察部门以外的其它政府部门之间按照正在实施或将要协商实施的本程序和其它程序进行的合作。
  第四条 延迟和拒绝执行请求
  一、被请求方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拒绝执行请求:
  (一)请求与本备忘录的规定不符;
  (二)执行请求与被请求方本国的法律相悖或损害其国家主权、安全、公共秩序或其他重大公共利益;
  (三)执行请求需要担负特殊或过多的费用。
  二、被请求方可以延迟执行请求,如果对该请求的执行可能妨碍本方正在进行的调查或司法程序。
  三、在拒绝或延迟执行请求之前,被请求方应当:
  (一)迅速通知请求方拒绝或延迟的原因;
  (二)在因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原因而拒绝或延迟执行请求时,被请求方将以书面声明的形式指出该请求与本国法律相悖,损害其国家主权、安全、公共秩序或其他重大公共利益;
  (三)与请求方协商以确定合作是否可以通过其他双方可以接受的形式进行。
  第五条 费用
  一、请求方应当负担其派出代表的所有旅费、食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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