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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关于打击犯罪的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关于打击犯罪的合作谅解备忘录
(1999年9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加强两国的执法合作,更加有效地打击犯罪,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达成如下谅解:
  第一条 合作范围
  依照本备忘录的规定,双方根据国际条约和各自国家法律及基本政策,在预防犯罪及对下列犯罪活动的调查方面进行合作:
  (一)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非法生产和贩运麻醉药品及精神药物;
  (二)跨国有组织犯罪;
  (三)金融及其他经济犯罪;
  (四)洗钱和犯罪所得财物;
  (五)伪造证件、非法制贩货币和有价证券;
  (六)国际恐怖活动;
  (七)走私;
  (八)非法贩运武器、弹药、爆炸物、有毒物品、危害环境的和放射性物品;
  (九)与出入境有关的犯罪,包括非法移民、跨国贩运人口及使用被盗或伪造的旅行证件;
  (十)非法获取和进出口文物;
  (十一)在各部门职责范围内打击贿赂犯罪;
  (十二)其他双方相互感兴趣的领域。
  第二条 合作方式
  一、双方根据本备忘录第一条的规定所进行的合作将依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交换有关计划中、实施中及已经实施的犯罪的信息;
  (二)协查、认定被警方追捕的罪犯和犯罪嫌疑人并通报其身份及有关案情和证据;
  (三)协查、认定并通报与案件有关的失踪人员及证人的信息;
  (四)安排与案件有关人员自愿接受面谈,并检查涉案的物品和地点;
  (五)交换有关记录和文件,包括被盗和伪造的旅行证件;
  (六)交流有关的专业知识、法律、法规以及科技信息;
  二、为保证本备忘录所规定的合作顺利实施,双方经协商同意在警用技术装备及人员培训方面进行相关合作。
  三、本备忘录将不妨碍双方进行相互能够接受的其他形式的合作。
  第三条 程序
  本备忘录第一条所规定的合作将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警务合作的请求将由下列机关提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部长助理或由部长助理指定的人员直接向澳大利亚联邦警察总监或由警察总监指定的人员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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