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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关于澳大利亚继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执行领事职务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关于澳大利亚继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执行领事职务的协定
(1999年9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的共同愿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附件一第八部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考虑到中澳两国友好领事关系的现状,就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之日起,澳大利亚继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执行领事职务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澳大利亚政府通过其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总领事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继续执行领事职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为澳大利亚总领事馆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三、澳大利亚驻香港总领事馆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运作应遵循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领事事务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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