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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2005--2008年执行计划

  (一)派遣方
  1.派遣方负担随展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费。
  2.派遣方负担展品包装费和自国内至接待方国家第一站,以及展览最后一站至其国内的运输费。
  3.派遣方负担展览的“门到门”全程保险费。
  4.派遣方至少提前6个月告知接待方展览的日期和内容,以便接待方做必要的安排。
  5.派遣方至少在开幕式前3个月向接待方提供有关展览的图片,文字资料。展品至少在开幕式前2周运抵接待方展地。
  (二)接待方
  1.接待方负担随展人员在其境内的食宿、交通费用及紧急诊疗费。
  2.若派遣方展品遗失或损坏,接待方有义务提供与此有关的所有文件供派遣方向保险公司索赔。获取上述文件的费用由接待方负担。
  3.接待方负担举办展览的费用,包括场租费、保安费和相关服务费(仓库、筹展、灯光、空调、布展、撤展、宣传品印刷、海报及请柬制作),同时承担接待方展品在接待国境内城际间的运输费。
  4.双方通过协商确定随展人员的数量和逗留时间。

总则

  第六十八条:双方相互告知以下事项:
  1.出访人员名单。
  2.人数。
  3.访问要求。
  4.访问日期(至少提前2个月前通知对方)。
  5.被推荐留学生的材料(开学前6个月寄至对方)。
  6.掌握的外语及其程度。
  7.派遣方至少提前3周将代表团确切抵达日期通知接待方。
  第六十九条:双方可视需要提出本计划之外的其他项目,并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七十条:上述任何项目如在本计划有效期内未执行,可在以后执行或重新给予考虑。
  第七十一条:双方同意在本计划有效期结束前制定新计划。
  第七十二条: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4年。本计划在期满至新计划签订前仍暂时有效。
  本计划于2005年11月 日在开罗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阿拉伯文和中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双方对条文的解释产生分歧,通过协商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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