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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2005--2008年执行计划

  第五十九条:双方鼓励在青年和体育领域交流经验,互换印刷品和信息材料。

环境

  第六十条:双方鼓励在已有合作框架下加强两国相关机构包括民间企业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合作。

社会事务

  第六十一条:家庭和儿童领域:
  双方鼓励加强两国相关机构在儿童和老年人领域的合作与互访。
  第六十二条:社团领域:
  双方鼓励加强两国志愿者组织间的合作。
  第六十三条:社会培训领域:
  双方鼓励加强残疾人机构间的合作。

费用条件

  第六十四条:互访人员和代表团的费用:
  (一)短期访问
  1.派遣方负担往返国际旅费。
  2.接待方根据访问计划负担接待费、生活费、境内交通费(国际话费、含酒精饮料和洗熨衣服费用除外)。
  3.接待方负担艺术团成员的全部食宿费用,并适当发放零用费。
  4.接待方负担突发事件中的治疗费用。
  (二)长期访问
  派遣方和接待方就交流项目自行商定。
  第六十五条:埃方向中国奖学金生提供:
  1.研究生每月260埃镑。
  2.本科生每月200埃镑。
  3.免收学费。
  4.免收在校医院或国立医院的医疗费用。
  5.学生入学后居住在大学城。在对等的前提下,研究生和博士生安排住单间。
  6.免收上述款项的赋税。
  第六十六条:中方按中国教育部有关规定向埃及来华的奖学金生提供:
  1.博士生每月1400元人民币。
  2.硕士生每月1100元人民币。
  3.本科生每月800元人民币。
  4.免收学费。
  5.免费提供教学计划规定的教材。
  6.免收规定内的住宿费。
  7.按对中国学生的规定免收在校医院的医疗费用;为在华学习一学期(含一学期)以上的学生提供综合医疗保险和一次性安置费。
  第六十七条:展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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