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双方鼓励在卫星领域的合作,有效利用埃及卫星(尼罗河之星)在其覆盖地区传送中国中央和地方电视台节目。
第四十八条:双方鼓励加强两国在广播中、短波节目方面的合作。
第四十九条:双方鼓励:
(一)互换反映文化和社会生活方面的广播电视节目。
(二)互换国庆节目。
(三)互换民间音乐带。
(四)互播电视连续剧。
第五十条:双方互办故事片、纪录片和实验影片电影周。电影周的相关细节由两国有关部门通过外交途径商定,双方鼓励电影代表团互访,并参加在两国举办的大型国际电影节,鼓励在对方国家拍摄影片和合作拍片。
旅游
第五十一条:双方互换旅游方面的信息、宣传资料、出版物和统计数字。
第五十二条:双方鼓励参加对方国家举办的旅游展览和旅游艺术节等活动。
第五十三条:双方互派旅游负责人及相关记者以了解对方国家的旅游资源。
青年、体育
第五十四条:双方鼓励两国青年组织间的直接合作,鼓励派遣青年组织领导人代表团互访。
第五十五条:双方派遣由青年工作者和青年组织成员组成的代表团进行互访,以了解对方国家的文明、文化及青年工作情况并交流经验,优先考虑青年教师,青年新闻工作者和在校学生间的交流,增进两国青年的友谊与合作。
第五十六条:双方鼓励派遣青年代表团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青年交流活动。
第五十七条:双方鼓励两国在青年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具体事宜由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和埃及青年部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五十八条:双方鼓励两国在体育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互派体育代表团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性及其它体育活动;鼓励互建体育夏令营和举办友谊赛。具体交流事宜由两国体育机构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