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2005--2008年执行计划

  第三十四条:关于在文化艺术领域内培训技术人员的设想和计划,双方将通过外交渠道商定。
  第三十五条:双方鼓励两国各大图书馆间的合作,鼓励两国图书馆负责人间的互访,并交流图书馆学方面的经验。
  第三十六条:双方互派专门从事十六世纪至二十世纪现代艺术作品修补工作方面的专家进行互访。
  第三十七条:双方互换文化、艺术和古迹方面的印刷品、图书、杂志及学术论文。双方在出版各类印刷品所使用的现代科技方面进行合作。
  第三十八条:双方鼓励两国国家图书馆和档案馆间交流信息和印刷品,并根据本国现行法规,尽量安排对方学者和专家参观档案馆和图书馆。

新闻

  第三十九条:双方致力于在两国国庆节期间联合举办文化和新闻宣传活动。
  第四十条:中方向埃方提供1个奖学金名额,用于激光使用、技术编排和新闻出版印刷方面的技术培训,为期半年。
  第四十一条:双方鼓励在国际互联网、新闻联络和新闻媒介等领域交换最新发展成果的论文,研究报告和信息。
  第四十二条:双方鼓励通过互访、交流经验和现代科技手段来加强埃及新闻总署和中国相应机构间的合作。具体访问时间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四十三条:双方致力于加强中埃友好协会和埃中友好协会之间的关系。
  第四十四条:双方定期交换新闻出版物,纪录影片和CD唱片。
  第四十五条:双方鼓励中东新闻社和新华社间的合作,鼓励两社负责人互访、交流信息和经验,加强两社在新闻领域运用信息技术方面的合作。

广播、电视

  第四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广播电视协会1985年4月13日在北京签订的合作协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新闻部2004年1月28日在开罗签订的合作备忘录,双方鼓励在广播电视方面开展合作。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