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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2005--2008年执行计划

  第二十一条:双方鼓励两国国家博物馆通过互访,互换经验和举办论坛等方式建立合作关系,同时鼓励双方选送部分文物在对方国家博物馆举办的重大活动中展出,相关细节和条件由两国有关部门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十二条:双方互办文化周,向对方国家介绍本国文化。
  第二十三条:双方鼓励组织旨在介绍两国著名作家、文学家和诗人作品的文化活动。
  第二十四条:中国作家协会和埃及作家协会互派5人组成的作家代表团进行为期两周的访问。
  第二十五条: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国文联组派以著名作家、艺术家组成的中国文联代表团5--6人进行为期一周的访问,并邀请埃方以同等条件派代表团访华,以加强相互的了解与合作。
  第二十六条:在本计划框架内,埃文化部组派一高水平民间艺术团参加中国文联于2007年举办的第七届中国国际民间艺术节。
  第二十七条:双方鼓励加强在翻译以及简化翻译许可手续方面的合作,鼓励设立中译阿和阿译中优秀译著奖的动议,以鼓励双边的互译工作。双方鼓励向对方提供予以资助的著作名单,并预先提供拟推荐作品的专业领域。鼓励双方出版社参加对方举办的国际书展。
  第二十八条:双方互办文化研讨会,定期讨论国际社会面临的重大文化问题,并就经费安排达成一致后,致力于用中文和阿拉伯文两种文字出版上述会议的文献和成果。
  第二十九条:双方各派20人的现代舞蹈团和25人的民乐团进行互访。
  第三十条:双方鼓励建立各艺术门类的工作室,以便交流经验。
  第三十一条:双方鼓励有关机构积极互办造型艺术展览。
  第三十二条:双方致力更加积极地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性艺术节、图书展览和艺术展览。
  第三十三条:双方鼓励在埃及国家文化中心(开罗歌剧院)和中国相应机构间建立直接联系,以加强两国歌剧院间的合作,特别是在交响乐团、芭蕾舞、现代舞、艺术展览、声乐和歌剧等领域的合作。双方欢迎两国的歌剧院加强交流,特别是互派歌唱家、演奏家和指挥,以及联合演出歌剧作品。双方同时商定两家机构互派艺术团参加对方举办的大型文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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