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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2005--2008年执行计划

  第八条:双方互换两国高等院校出版的教学计划、期刊、杂志和学术论文。考虑到语言因素,所提供的出版物除母语外需附有英文版本。

普通教育

  第九条:双方每年交换关于发展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教材等资料。
  第十条:两国教育部将对方国家的历史、地理资料适量编入本国教科书。
  第十一条:双方互换儿童绘画和手工艺品,以了解对方国家儿童艺术环境的特点。
  第十二条:双方积极落实“中埃21世纪虚拟学校”合作项目的诸项内容,尽快在本国项目学校实施对方国语言教学。
  第十三条:双方在计算机和教育科技方面交流经验。

文化

  第十四条:双方互换信息,以便确定可纳入两国共同工作计划的文化活动和项目。
  第十五条:双方鼓励高层官员和有关人士直接会晤,为双方商定的文化项目制定执行计划。
  第十六条:双方互换有关文献、手稿的出版物和目录,力争翻译、鉴定和出版此类文献和手稿,供两国的研究人员和读者使用。
  第十七条:双方互办传统手工艺品、文化产品和文物复制品展览,以便向国际市场推销中国和埃及的文化艺术产品。
  第十八条:双方致力于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地区性和国际性文化、艺术和思想领域的活动和会议,鼓励邀请对方国家的专家参加文化节评委会,并在活动期间表彰对方国家的部分文化界知名人士。
  第十九条:双方鼓励两国文物部门加强合作,特别是出土文物、博物馆展览艺术和在青少年中普及博物馆文化意识方面的合作。交换在博物馆、展览和文化推广等领域应用信息技术的经验。
  第二十条:双方互派由5人组成的文物博物馆工作者代表团进行为期10天的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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