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2005--2008年执行计划
(2005年1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的文化交流、加强友好关系,根据1956年4月15日在开罗签署的文化合作协定,同意签订文化合作协定2005--2008年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高等教育
第一条:建立中埃教育论坛机制,论坛每两年在中国和埃及轮流举行一次部级或专家级会议,研讨内容双方另行商定。
第二条:双方鼓励:
1)加强两国高等院校间的交流与合作;开展校长和专家学者互访;通过交流信息和资料,加强两国高校间的直接联系;鼓励设立校际间的共同研究项目。上述合作细节通过签署两国校际间及教育机构间的协议和备忘录的途径商定。
2)巩固和扩大北京大学与开罗大学、北京语言文化大学与艾因·夏姆斯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与亚历山大大学业已建立的合作关系;鼓励埃及沙漠学学院和中方同类院校间的合作。
3)在中埃高等院校中实施针对攻读博士学位学生的统一的学术指导制度。获取博士学位年限不得少于3年,专业设立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三条:双方每年向对方提供总数不超过20人/年的奖学金名额,即双方每年在对方国家学习的奖学金生总数不超过20人。双方根据本国现行规章制度接收对方学生。
第四条:双方互派阿拉伯语和汉语教师。埃方向中国派遣阿拉伯语言和文学专业教师教授阿拉伯语;中方向埃及派遣汉语教师教授汉语。具体人数、条件和待遇双方另行商定。
第五条:双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互派两名大学教学人员举办讲座和参加学术研讨会,为期两周。
第六条:双方互派学生代表团进行参观和培训,并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为期两周的学术和文化活动。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七条:双方鼓励两国的教育机构接收自费留学生,攻读本科和研究生学位,并根据各自国家现行规章制度,尽最大努力简化这些学生的入学手续,为他们提供一切可能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