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合作框架协议
(2005年10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
本着发展和加强两国和两国人民之间友好关系的愿望;
相信本协议涵盖的各领域合作必将进一步密切两国人民业已存在的关系;
决心本着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的精神,在互利的基础上加强两国的伙伴关系和多种形式的合作;
双方同意在各自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框架内缔结本协议,内容如下:
第一条
双方愿意重启在各个领域的合作,包括以下方面:
(一)教育和人力资源培训
(二)大学和科技合作
(三)文化交流
(四)医疗卫生
(五)体育
(六)工业和贸易
(七)农业和水利
(八)其它经济、社会和文化领域。
第二条
为具体落实两国合作,双方将重点实施本协议确定的经济、社会和文化领域的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
双方承诺发展在大学和科技方面的合作,如提供奖学金和进修名额。
第四条
双方一致同意鼓励两国私营部门建立合作关系,使之成为双边经贸合作的动力。为此,双方将采取必要措施,包括鼓励两国商会开展合作等。
第五条
双方同意就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议的可行性进行研究。
第六条
为便于实施双方共同制定的计划和项目及其后续工作,同时也为了促进双边合作,双方拟成立部级经贸混委会。
第七条
双方可就本协议第一条确定的各合作领域签署专项协议。必要时,双方可成立某一领域的技术委员会。
第八条
双方将就本协议相关内容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磋商。因对本协议理解不同而产生的争议将通过双边谈判予以解决。
第九条
本协议长期有效。任何一方均可以书面形式要求对协议全部或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第十条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于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