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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一九九九至二00一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

  双方鼓励两国从事音乐教育的公立、私立大学和机构之间开展交流与合作。
  第十条
  智方请中方鼓励中国艺术家参加在智利举办的维尼亚德尔马国际音乐节、路易斯·西加尔国际音乐比赛和弗露迪亚尔音乐周,为此,智方承诺及时提供上述活动的基本材料。
  第十一条
  中方邀请智利艺术家1999年来华参加北京国际钢琴比赛和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举办的其它国际音乐比赛,并承诺通过外交途径向智方及时提供比赛的有关资料。

(四)戏剧

  第十二条
  鉴于戏剧艺术是本民族最有代表性的艺术表现形式之一,双方鼓励本国戏剧作品在对方国家演出。
  第十三条
  双方支持两国的公立和私立戏剧团组之间开展合作,支持两国大学剧团进行交流与合作,以促进其创作和排练演出。

(五)舞蹈

  第十四条
  双方鼓励两国在古典舞、现代舞和民间舞领域中开展教师、编导和艺术创作方面的交流,同时支持在中国和智利举办有关舞蹈编导的讲座。
  第十五条
  双方鼓励两国从事舞蹈教育和推动舞蹈艺术的公立、私立大学和机构之间的合作,以推动相互了解和联合创作。

(六)视听艺术

  第十六条
  双方在本计划有效期内,积极推动每年轮流在对方国家举办本国电影展。电影展期间,争取举办两国电影导演、演员和制片人的座谈会。
  第十七条
  双方鼓励两国公立和私立机构之间交换电影和视听材料,并就有关两国电影产业方面,特别是电影制作、商业运作、发行和放映领域的信息进行交流。
  第十八条
  双方鼓励本国电影创作者参加于本计划有效期内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电影节或研讨会。

(七)文学和出版领域的合作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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