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一九九九至二○○一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
(1999年6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进一步发展两国人民之间业已存在的友好关系的愿望,根据一九八七年六月十七日双方签订的两国文化协定,达成一九九九至二○○一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如下:
一、文化
双方承认文化对各民族发展的重要性,同意优先开展宣传和相互介绍本国造型艺术、舞台艺术、电影、音乐和文学方面优秀作品的活动,促进中智合作及一体化,使之更加广泛和深入。
第一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国政府文化代表团访问智利;智利政府文化代表团访问中国。
(一)造型艺术和工艺美术
第二条
双方鼓励本国杰出青年画家在对方国家举办画展,同意为两国艺术家之间的合作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条
双方鼓励本国从事艺术创作的公立和私立机构之间开展合作。
第四条
双方鼓励两国大学和公立、私立机构的学者、专家进行交流,以便在对方国家举办有关造型艺术和舞台艺术的讲学和讲座。
第五条
双方鼓励两国国家博物馆和收藏两国文化艺术遗产的公立、私立机构之间开展交流与合作。
第六条
双方同意智利女艺术家帕丝·埃拉苏里斯“海之游荡者”图片展在1999年7-8月间在劳动人民文化宫展出至少三周。
(二)舞台艺术和表演
第七条
双方鼓励两国艺术团体到对方国家进行演出。
(三)音乐艺术
第八条
双方鼓励严肃音乐方面的交响乐队、音乐家小组和独奏(唱)音乐家到对方国家演出,并为组织音乐会和两国国家交响乐团的艺术家及乐队指挥进行交流提供便利。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