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向赞比亚派遣中国医疗队议定书
(2007年4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赞方),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关系,经协商于2007年4月9日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赞方邀请,中方同意派遣由二十八人组成的医疗队,其人员组成见附件。该附件为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中国医疗队员的工作期限自抵达赞比亚之日起为两年。
第二条
中国医生的工作范围由中国医疗队和所在医院或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共同决定。中国医生是所在医院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他们的合作伙伴享有同等的工作条件。中国医生不承担法医的任务。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在赞比亚大学教学医院、恩多拉中央医院、利文斯顿总医院、卢安夏汤姆逊医院、卡布韦总医院和基特韦中央医院。如若改变工作地点,须通过双方协商同意去其他医院或机构工作。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器械、设备、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等,由赞方上述医院提供。
第五条
赞方负担:
1、中国医疗队于协议终止返回中国的国际旅费(包括转机费用)。
2、负责免费提供住房、必要的家具和生活设施(包括本地电话),并负责为医疗队员办理出入境手续和工作证。
3、如中国医疗队员在赞期间意外伤亡,赞方将积极协助做好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理等事宜,并视具体情况承担一定的费用。
第六条
中方负担:
1、医疗队员赴赞的国际旅费。
2、中国医疗队员出国前外语培训期间(6-8个月)及在国外工作期间的工资、福利等,以及参加外语培训时的培训费、食宿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
3、向中国医疗队员派出医院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
4、中国医疗队员在赞比亚工作期间的工资,和发生在赞境内的费用,如生活用车、伙食等费用。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