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双方鼓励两国大学间建立直接校际联系,并执行中、约大学间签署的合作协议。
第十一条 双方鼓励两国专家、学者和研究人员相互讲学或进行学术交流。
三、新 闻
第十二条 双方鼓励通过互换广播、电视节目及新闻视听资料在广播、电视领域的合作;鼓励两国广播、电视机构和通讯社代表团进行互访。
第十三条 双方努力为新闻采访代表团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十四条 双方根据可能互换反映两国历史与文明的民间艺术节目和记录影片。
第十五条 双方互换本国国庆的专题节目,以便于双方于对方国庆之际在广播、电视节目中予以播放。
第十六条 双方互换阿拉伯语或英语的各种儿童电视节目,以便于相互吸取对方处理儿童题材的经验。
第十七条 双方鼓励两国官方通讯社互换消息及新闻,并为通讯社和报社记者提供必要方便;双方鼓励约旦通讯社(佩特拉)与新华通讯社(新华社)间签订双边合作协定。
四、体育与青年
第十八条 双方鼓励通过举行两国间的比赛和互派体育专业人员发展体育关系。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九条 双方鼓励中方向约方派遣专业体育教练,协助约旦的训练和举办训练班。受聘体育专家、教练的费用细节,由两国有关方面签订双边协定。
第廿十条 双方鼓励体育界负责人互访,了解对方体育成就并交流体育各个方面的经验。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廿一条 双方鼓励青年代表团互访,了解青年领域的各种经验。
五、社会发展
第廿二条 双方鼓励社会福利和社会发展方面的专家进行互访。一九八九年,双方各派由五名社会福利及发展方面的工作者组成的代表团进行互访,了解对方的成就及活动并交流经验,为期两周。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六、卫 生
第廿三条 双方鼓励在卫生领域的学术交流;鼓励卫生事务专业人员互访,考察了解卫生领域的体制和作法并进行实习。
七、其他规定
第廿四条 派遣方至少提前两个月将代表团访问日期、期限、目的和人数,通过外交途径通知接待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