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根据可能,互换反映两国文明与历史的民俗和文献性广播电视节目,以优惠价购买感兴趣的节目。
第三十五条
双方互换国庆广播电视专题节目,在对方国庆期间有选择地播放。
第三十六条
双方互换阿拉伯语或英语的各种儿童电视节目,以便相互吸取对方处理儿童题材的经验。
第三十七条
双方鼓励约旦通讯社(佩特拉)与中国通讯社(新华社)签订合作协议,继续进行新闻交流,为双方通讯社记者提供方便并相互交流经验,具体事宜由双方有关部门协商决定。
八、体育与青年
第三十八条
双方鼓励体育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具体项目由双方相应体育机构或协会商定。
第三十九条
双方派体育和体育行政管理人员代表团互访,交流经验。
第四十条
中方根据双方事先协商一致的条件向约方派遣体育教练和专家。
第四十一条
双方交换体育方面的有关资料和出版物。
第四十二条
双方在有关体育方面的亚洲和国际会议上协调立场。
第四十三条
双方派青年代表团进行互访,交流青年工作情况和经验。具体事宜由约旦青年部与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商定。
第四十四条
双方鼓励派团参加对方国家举办的各种青少年活动。
第四十五条
双方交换青年方面的有关资料和出版物,并在有关亚洲会议和国际会议上协调立场。
第四十六条
双方鼓励青年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具体事宜由约旦青年部与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商定。
第四十七条
双方可通过外交途径直接协商本计划以外的其它合作项目。
九、总则和费用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