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鼓励帮助约旦国家图书馆建立一个文献保护修复中心,约方接受中方培训人员赴约旦任教。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十五条
双方在信息保护和永久保存方面交流经验。
三、卫生
第二十六条
双方鼓励在卫生领域进行学术经验交流、专业互访、培训、考察了解卫生领域的体制和工作程序,特别是:
1.组织医疗卫生专业人员举办各医学专业的培训班,英语授课。
2.交流有关卫生计划和经济、医疗服务方面的资料和经验。
3.在基础卫生保健方面进行合作和交流经验。
4.在使用草药、理疗和中医针灸方面交换资料。
执行本条各款的细节由两国卫生部直接商定。
四、社会发展
第二十七条
双方鼓励在社会发展方面进行交流与合作,内容包括特殊教育、社区发展、家庭指导及老年人福利。
五、旅游
第二十八条
双方鼓励两国政府间的旅游合作与交流。
六、文物
第二十九条
双方鼓励交换文物发掘和古建筑修缮方面的资料。
第三十条
双方鼓励两国有关部门交换有关文物考古的出版物和期刊。
第三十一条
双方鼓励参加对方国家举办的有关文物考古、博物馆的会议、座谈会、研究班。参加上述活动需提前发出正式邀请。
七、新闻
第三十二条
双方鼓励通过互换广播、电视节目进行广播、电视领域的合作,鼓励两国广播、电视机构和通讯社代表团进行互访,鼓励在新闻培训方面交流经验,具体事宜由双方相关机构商定。
第三十三条
双方努力为对方新闻采访代表团的访问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