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鼓励相互邀请有关人员参加在本国举办的科、教会议。
第十一条
中方向约方提供有关职业教育、艺术和音乐、运动会、体育、技艺和传统手工艺等方面的培训名额。
第十二条
中方向约方派遣一名运动会专家进行为期两周的教学访问。
二、文化
第十三条
缔约双方在各自国家法律范围内,为出版、交换文化艺术、图书、期刊和宣传品提供方便。
第十四条
双方鼓励互办造型艺术展、民间工艺美术展,互派艺术家访问,以考察了解对方国家取得的成绩。
第十五条
双方鼓励两国文化机构、作家及作家协会通过官方途径签署合作协议,以鼓励两个友好国家间文化和学术合作。
第十六条
双方鼓励儿童文化领域的合作,如:儿童文学、戏剧、图书和木偶剧。
第十七条
双方鼓励两国有关单位参加图书馆、文献资料领域的会议、培训班及座谈会。
第十八条
双方派图书馆、文献资料领域的工作人员互访,考察对方国家的图书、档案工作。
第十九条
双方互办图书和文献资料展,参加对方举办的图书展。
第二十条
双方鼓励两国国家图书馆互换图书、出版物、目录、手稿影印件、历史文献和研究资料的影印件。
第二十一条
双方派有关群众文化方面的专家互访,举办培训班,以了解对方国家文化领域各方面的实际情况。
第二十二条
双方互译图书,即将约旦图书译成中文,将中国图书译成阿拉伯文。
第二十三条
在本计划执行期间,双方鼓励互办文化周。内容包括:民间艺术团演出、书展、造型艺术展、民族服饰展。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