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日至一九九○年九月十九日贸易议定书
(1989年9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本着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和扩大两国贸易关系的愿望,看到自一九八四年贸易协定签订以来的贸易情况,并注意到在更加平衡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贸易的潜力,经过友好商谈,就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日至一九九○年九月十九日两国贸易议定书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国方面期望从印度进口下列商品,其中部分商品按以下参考性数量/金额进口:
1.矿砂
(1)铁矿砂(包括精矿砂) 75-100万吨
(2)铬矿砂 8.5-10万吨
2.农产品
(1)烟叶
(2)紫胶
(3)茶叶 50-100万美元
(4)咖啡豆
(5)中、短纤维棉花
(6)大米(普通质量)
(7)香料
3.化工品
(1)原料药和药品
(2)油田化工品
(3)染料和染料中间体
(4)农用化工品包括农药
(5)无机和有机化工品
(6)线性烷基苯
4.机电产品
(1)发电设备包括锅炉
(2)钢丝绳
(3)轨道设备机械
(4)信号设备及铁路车辆零件
(5)油田设备
(6)电子原件及计算机软件
(7)纺织机械
(8)交通工具如商用车辆
(9)仪器包括程控仪器
(10)其他机电产品
5.尿素 20-30万吨
6.胶合板
7.珠宝及已加工的钻石
8.合成纤维
具体商品和数量/金额的进口将按照中国的需要和印度的供应可能而定。
二、印度方面期望从中国进口下列商品,其中部分商品按以下数量/金额进口:
1.生丝及丝纱 4,500-5,000万美元
2.农产品和土特产品
(1)杂豆 1,000-1,200万美元
(2)香料及土特产品
(3)松香 500-600万美元
3.轻工产品及文教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