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医疗保险(除慢性病和牙病外)和事故保险;
(4)抵华后第一个月的安置费;
(5)教材;
(6)免交住宿费。
(五十三)本计划第四、五、八、三十九和四十六条中的互访按如下条件实施:
(1)派遣方将负担往返国际旅费(从首都到首都);
(2)接待方负担按访问计划规定在本国领土内的交通费。
接待方将按如下规定支付费用:
(1)意方向中国客人提供每人每天十万里拉的全包费用;关于第四十六条所提及的交流活动,则由总理府新闻出版署提供访问计划规定的食、宿和国内交通费。
(2)中方向意大利客人提供的条件如下:
食、宿及国内交通费用以及医疗保险(慢性病和牙病除外)和事故保险。
(五十四)除了可能通过外交途径协商修改的条款外,本计划内互办展览的费用规定如下:
派出方应负担下列费用:
a 展品的全程保险费;
b 运至第一展地和从最后展地回国的运输费;
c 随展人员到第一展地和从最后展地回国的旅费(如有必要增加随展员,随展人员的具体数字和他们的逗留时间将通过外交途径逐一商定);
接待方应负担下列费用:
a 展品的国内运输费;
b 广告费、布展费,包括场租费;
c 图录出版费,另外达成协议的除外;
d 境内旅费和随展人员生活费(如有必要增加随展员,随展人员的具体数字和他们的逗留时间将通过外交途径逐一商定);
e 海关费用,包括展品转机、转船费用;
f 在展品被损坏的情况下,接待国应向参展国提供有关损失的全部资料。损失的鉴定费用由接待方负担。未经参展国明确许可,不得实施任何修复工作。
十二、最后安排
(五十五)本计划不排除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交流项目的可能性。
(五十六)双方一致同意本计划提及的所有项目将在各自每年制定的财政规定范围内实施。
(五十七)下一次中意混合委员会将在北京举行,具体时间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本计划有效期至下一执行计划生效止。
本计划于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七日在罗马签署,一式两份,用意大利文和中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意大利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祖钦舜 弗郎切斯科·洛·普林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