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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商业发射服务的国际贸易问题协议备忘录

  本协议在美国政府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射澳大利亚卫星或亚洲卫星,或任何其他卫星的出口许可证被美国政府批准时生效。除非中美另有协议予以延长,本协议将于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终止。如果有一项关于政府参与和其他有关商业发射服务国际市场问题的国际协议所代替,或在双方商定的其他情况下,本协议也可经双方同意在任何时候终止。
  下列签字人经各自政府授权已经签署本协议,以昭信守。
  本协议于一九八九年一月二十六日在华盛顿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韩 叙              霍尔默
     (签字)             (签字)

  附 件
  下述业经同意的定义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商业发射服务国际贸易问题的协议备忘录(一九八九年一月二十六日)的一个组成部分。
  1.“商业发射服务”系指:为国际用户所提供的任何卫星发射,包括通信卫星的商业性发射。
  2.“通信卫星”系指:作为一次发射主要有效载荷并提供通信服务的任何卫星。其主要系指,但不限于,在同步静止轨道上的通信卫星。
  3.“国际用户”系指:
  (1)除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内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所拥有或控制的机构或实体之外的任何机构或商业实体;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外的任何政府;
  (3)任何国际性组织或准政府财团;
  上述单位都是卫星的最终所有者或经营者,或将卫星送交此种最终用户或经营者。
  4.第二条第2款(1)“国际市场通行的做法”系指: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所采用的做法。
  5.第二条第2款(2)“国际市场上可比发射服务的通行价格、条款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市场经济国家中商业发射服务部门向国际用户所提供的价格、财务条款和条件以及进度支付计划。
  6.关于特定的发射服务交易的政府“诱导做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不合理的政治压力;提供给国际用户的与发射服务竞争无关的任何具有商业价值的资源;根据国防和安全政策和项目、发展援助政策和项目以及总的经济政策和项目(即贸易、投资、债务、外汇等政策)给予优惠待遇,或允许利用上述各项项目。
  7.“承诺”一词系指:国际用户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发射服务部门间达成的发射一颗通信卫星的协议,该协议实质上取走了在国际商业竞争中的该次发射。“承诺”一词不包括订座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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