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中国可以请求美国提供其他可供公开发表的国际上有关价格、条款和条件的信息。另外也可请求美国提出对国际市场通行的条件和未来可能的发展的看法,以及政府支持和诱导做法的信息。美国应在三十天内对上述请求予以答复。如上述信息因商业保密的原因无法直接提供,美国政府将以概括的方式提供上述信息。
(4)美国可以请求中国商业发射服务部门提供另外有关价格、条款和条件的信息,和关于中国政府所给予的任何支持或诱导做法的信息。中国将于三十天内对上述请求做出答复。如上述信息因商业保密的原因无法直接提供,中国政府将以概括的方式提供上述信息。
(5)中美两国应对根据本条款从对方所取得的任何信息进行严格保密,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提供给任何其他政府或私人。
6.中美两国也将在每年进行年度磋商之前,就其商业发射服务部门已经对国际用户承诺的商业发射服务的情况以汇总的方式交换信息。此种信息是可供公开发表的。
7.如果为某一国际用户的通信卫星的发射不能按计划进行,中国应将延期的原因和新的发射日期尽快通知美国。
8.双方理解中国和美国将在每年的磋商中结合国际商业发射服务市场的发展审议本条款所包括的信息。
五、权利和义务的说明
1.经与中国友好磋商后,如果美国确定有明显的证据证明本协议条款受到违反,美国保留在美国法律和规定范围内采取任何行动的权利。美国应力求避免采取与本协议不相一致的行动。
2.关于出口许可证,任何美国出口许可证的申请都将根据美国法律和规定进行逐案审议。本协议的任何条款都不能解释为限制美国政府根据美国法律和规定就美国出口许可证采取适当行动。但美国将按照美国的法律和规定,尽最大努力确保已发许可证的连续性和此种许可证所批准的交易的完成。
六、国际规则的讨论
中国和美国准备与其他有关方面就关于政府参与和其他国际商业发射服务市场问题的全面的国际规则进行讨论。但双方理解,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均不影响中美双方在这些讨论中就任何问题所可能采取的立场。
七、全面评议
中美两国将于一九九一年九月开始对本协议的条款和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议。
八、生 效